河北户籍迁移无附加条件
本报石家庄3月19日电 (记者杨柳) 河北省近日出台《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》,在户籍管理方面再次简化审批条件和手续,规定凡符合当地落户政策的,取消一切迁移附加条件。
措施规定,对有稳定工作并自购房屋或租房居住的,凭书面申请、务工(经商)证明、房屋产权证明(购房证明,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)或租赁房屋证明、户口本和身份证,申请登记常住户口。有随迁人员的,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。
对有稳定工作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,凭书面申请、单位出具的务工和居住证明、户口本和身份证,申请登记常住户口。有随迁人员的,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。
对夫妻投靠的,凭书面申请、结婚证明、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,申请登记常住户口。
对父母、子女投靠的,凭书面申请、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、亲属关系证明,申请登记常住户口。
对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毕业未满3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,凭书面申请、毕业证、户口迁移证、身份证,申请登记常住户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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